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等無償移轉貨物應視為銷售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時,應依稅法規定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購入貨物時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營業稅額,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贈者外,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於實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移轉時,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進一步指出,至於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準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而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仍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國稅局並強調,上項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提出扣抵者,將依虛報進項稅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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