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營利事業的存貨必須採用永續盤存制才能列報商品盤損,而且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始予認定。
該局說明指出,轄內某公司申報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商品盤損一百萬餘元,因該公司之存貨採定期盤存制,該局遂依上開規定,否准認列商品盤損一百餘萬元,並依規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時,務必注意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否則將被國稅局剔除補稅,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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