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贈與行為即應申報贈與稅 切勿心存僥倖而因小失大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以財產或現金贈與子女,一年內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111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日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日前發現李君剛成年(75年次),95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利息所得40萬餘元,經依其年齡及經歷研判,乃深入追查發現其所有鉅額銀行存款2,000餘萬元,係李母於94年底將本人名下之銀行定期存款解約後,轉入李君之銀行定存帳戶內,嗣後李母亦坦承其贈與行為,惟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補徵贈與稅400餘萬元外,並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1倍之罰鍰。
國稅局特別呼籲社會大眾,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之免稅額為每人每年111萬元,所以,當財產所有權人在一年內以自己之動產、不動產或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給予他人時,只要其價值超過111萬元,即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否則一經查獲,不僅須補稅,還要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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