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李小姐詢問:個人購貨辦理退回出具證明單時,應否填載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復:依財政部97年8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700354650號函釋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調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得於該證名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故個人購貨辦理退回出具證明單時,除於該證明單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外,並無須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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