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債券利息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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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日前曾接獲轄區林小姐電話詢問,漏報96年度所取得之公司債利息所得,應如何辦理補申報事宜?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扣繳單位應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10%扣繳稅款,個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須再將該筆利息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扣繳稅款亦不得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個人取得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自96年度起,係屬分離課稅之利息所得,不須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所以林小姐自無須再補申報該筆公司債之利息所得。【#930】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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