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古車商請注意!請確實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取具合法進項憑證申報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自97年3日1日施行以來,常有發現營業人因認知錯誤將中古小貨車、小客貨車、及廂式小客貨車等納入該法條適用,致造成違漏情形。該局強調只有所購入的車輛為中古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方有其適用,如果營業人所購入之車輛為中古小貨車、小客貨車、及廂式小客貨車等,則需取得同法第33條規定之進項憑證方能扣抵,並不適用同法第15條之1的規定。
另按同法第15條之1之意旨及「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規定,營業人購買該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僅供銷售或提供勞務者始有其適用,如果營業人購買該車輛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者則非適用之範圍。
該局表示,請各營業人先自行檢視帳簿及憑證,如因疏忽發生前述違章情形,在未被稽徵機關查獲或未被檢舉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所漏稅額向所屬各稽徵所辦理補報繳,以免受罰。【#95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朱如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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