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非境內居住者稿費等收入亦得適用定額免稅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張貼日:2008/10/30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公司財務經理詢問:該公司給付國外個人稿費得否適用定額免稅?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88年11月16日台財稅第881957787號函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所得(即個人稿費、版稅、??等)者,得適用該款但書關於18萬元定額免稅之規定 。【#961】新聞稿提供單位:楠加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王家興 聯絡電話:(07)3614111轉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