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逾期繳納會加徵滯納金哦!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97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末日因適逢例假日,繳納期間順延至97年12月1日),本縣之地價稅稅單訂於10月23日起寄發,提醒各位納稅人密切留意是否收到。 該局指出,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地價稅,將按其應納稅額,每超過2日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可累計至15%為止。如果仍未繳納者,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因此,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因為住所變更導致收不到地價稅稅單,一定要向土地所在地的稽徵機關辦理地址變更,並重新申請補發稅單,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增加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