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公示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我沒有收到稅單,為什麼會被移送執行呢?該局表示:稅捐文書之送達,除了稽徵機關自行送達或交付郵政機關郵寄送達外,還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之公示送達。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住居所、戶籍地遷移不明時,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得以公示送達。稅捐文書於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之日起,或將公告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之最後刊登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海外的公示送達則經60日始發生效力),為同法第81條所明訂。因此,稅捐機關對逾期未繳者,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納稅人不能以未接到稅單為由,要求稅捐機關撤回執行。
納稅義務人如對欠稅執行有任何疑義,可向該局稅務管理科欠稅執行股洽詢,電話:231600轉分機248~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