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原因消滅應主動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原經申請核准適用優惠稅率的土地,如地上之房屋變更使用(作營業使用或出租)或戶籍遷出及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等情事,而與原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供事業直接使用規定之要件不符,或土地使用情形不符免稅規定時,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如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而有漏稅或短繳者,其漏稅或短繳金額2萬5,000元以上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之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

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包括自用住宅用地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工廠用地、私立公園、體育場、加油站及停車場用地等按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該處表示其於核准該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時,即在核准公文中提示,如有戶籍遷出、供營業用或出租、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時,應主動向該處申報。

該處進一步表示,納稅人於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係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故已經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不可任意變更,否則縱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千分之十稅率課徵或累進稅率課徵。稅捐處特別呼籲納稅人,如有戶籍遷出或土地使用情形變更時,應主動向該處申報,以免被補稅裁罰。

撰稿人:土地稅科 李郁閔 電話:89528328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