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不符自住優惠稅率應補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時常有納稅人因戶籍遷出經該處查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補徵自用住宅稅率與一般用地稅率之地價稅差額,頗有怨言。

該處表示,納稅人於所有土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為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故已經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不可任意變更,否則縱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或累進稅率課徵。稅捐處於核准時即在公文中提示,如有戶籍遷出,請主動向該處申報。

為維護民眾權益,該處不斷的加強宣導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相關規定,每年大量印製地方稅宣導手冊,如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另有「稅捐部落格」、「節稅達人」等文宣資料,並於網路上架設節稅e學院(http://www.elearnning.tax.tpc.gov.tw)、青少年網站(http://www.ya.tax.tpc.gov.tw),廣泛提醒民眾維護自身權益,除應依限申請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外,土地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時,亦應一併向該處申報;稅捐處特別強調這些輔導措施並無強制性規定,惟為加強便民服務均加強此類貼心措施,以提醒民眾維護自身權益。

稅捐處特別表示,依稅法規定適用優惠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納稅人應即向該處申報,否則除了會依法補稅外還要科以罰鍰,因此特別呼籲納稅人,如有未按原核定優惠稅率使用方式使用者,尤其是戶籍遷出者,請依規定於變更土地使用情形後30日內,務必向該處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撰稿人:土地稅科 李郁閔 電話:89528328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