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銷售非固定資產擔保品房屋,應申報銷售額及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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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銀行業出售承受之擔保品房屋,如於承受後係非供營業上使用或以出售為目的者,非屬該銀行之固定資產,於銷售時需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對免徵營業稅採列舉式,規定於營業稅法第8條,即營業人身分或銷售之貨物、勞務如不屬於該稅法條文所規範者,則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銷售房屋係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依據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銷售額按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免徵營業稅。該局查核某銀行出售其承受之擔保品房屋,未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經查該銀行承受擔保品,係以出售為目的,並非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且其承受擔保品時,亦未將之列為營業使用之固定資產,自無前揭免徵營業稅之適用,經補徵營業稅及處罰,該銀行不服處分提出行政救濟,業經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處分並無違法,判決確定。
該局呼籲,營業人有銷售行為時,如對於是否需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有疑義者,應事先向稽徵機關洽詢,避免經查獲後需補繳巨額稅款及罰鍰,反而得不償失。
(聯絡人:法務一科呂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