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收入實現時點影響大,營利事業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蘇小姐來電詢問:公司為承攬業,當年度承攬之工作已依約定完成,但尚有部分款項未收取,由於開立統一發票時限為收款時,因而尚未收取款項部分並未開立統一發票,則該部分勞務收入是否要列報為當期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前段規定,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已完工工程雖有部分款項未收取而未開立統一發票,但收入已實現,仍應申報為當期收入。
  該局指出,一般人常誤以為開立或取得發票之時點,才是列報收入或成本之時點,因此,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真正影響收入或成本之認列時點,係依營利事業收入實現時點,漏報收入將會遭受補稅,甚至處罰,營利事業不可不慎!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收入實現時點,以免漏報收入而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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