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取得完成證明後,仍應依限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之公司,經擇定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檢齊文件向財政部申請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檢齊文件者,得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提出申請,並聲明補送,但應於期限屆滿之次日起90日內補送齊全。逾申請期限或補送文件之期限者,財政部仍得依其申請就賸餘之期間核定適用,但賸餘期間不足一個月之畸零日數,不予獎勵。另公司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應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二年內,向財政部申請核定,逾期不予受理,且經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轄區內多家公司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完成證明後,因未依規定期限向財政部申請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使原可享受五年免稅期間縮短;或因逾期向財政部申請延遲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導致公司未能實質享受租稅獎勵。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相關申請規定,以免自身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