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課稅捐處分之復查與更正程序各有適用情形,當視實際內容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不得混淆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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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內容或金額計算有錯誤時,應按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更正。惟若是對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不服,則應依同法第35條規定於法定不變期間內申請復查,不可俟案件確定後,再依更正程序申請退稅或變更核定稅額事宜。
該局指出,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於復查申請期限屆滿或行政救濟案件確定後,仍有不服,試圖以稅捐稽徵法第28條有關錯誤溢繳退稅相關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稅額或變更原核定應納稅額,惟卻於申請書中主張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事實之認定或法規之適用有誤,而非指明核定稅額通知書之記載內容或金額計算錯誤,其縱未記載申請復查字樣,但不服稅捐核課之真意甚明,其採用更正程序顯然不符規定。

該局同時表示,依行政法院見解,納稅義務人對原處分所持法律見解有所爭執不服時,不可逕自認定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或不當,而應先行釐清有異議者係屬更正或復查事項,再依正確法條所規定之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