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最近有納稅人詢問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是否可以免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對此提出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故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免徵贈與稅。惟贈與人如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者,例如: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等,其實質與直接贈與現金、建地等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