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進貨請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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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該營利事業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某甲公司進貨,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某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500餘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0餘萬元,並經該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鍰20餘萬元,甲公司對該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案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經查明甲公司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某丙公司所交付,且丙公司已由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依法處罰在案,經查符合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乃將甲公司罰鍰20餘萬元註銷。

該局指出,營業人進貨,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並持之以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無法查明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即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是呼籲營業人進貨請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