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匯款境外配偶銀行存款帳戶涉不計入贈與併入遺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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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應課徵贈與稅;又夫妻雙方之間存款之移轉,而無其他對價關係,將涉及贈與行為,雖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仍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併入遺產之課稅情事。
該局於審理納稅義務人甲君遺產稅行政救濟案件,甲君於申報遺產稅時,自行列報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由國內匯款至配偶美國銀行存款帳戶2,000萬元,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美國發生之醫療費用,原核定夫妻贈與不計入贈與,惟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另在我國境外發生之醫療費用不符規定,否准扣除未償債務,補徵遺產稅。甲君不服於復查時,改主張係「借用」配偶在美國之銀行存款帳戶,以匯入款項支付被繼承人在美國就診醫療費用,並無贈與意思,惟依檢附之醫療費用單據表,僅知發生醫療費用之日期,並未能證明係由所稱「借用帳戶」支付醫療費用流程,乃駁回其復查。
該局指出,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就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論究上開行政救濟案件,被繼承人將其存款移轉予配偶受領,並經配偶(繼承人之1)列報為其死亡前贈與併入遺產,應就主張存款之移轉係「借用帳戶」並非無償負具體舉證責任,既未能舉證,自應依法課稅。
(聯絡人:法務二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