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或產製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工程車免課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進口或產製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可免課徵貨物稅。
該局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規定,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汽車車輛類貨物稅課徵範圍;但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有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徵貨物稅。亦即,若非屬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工程車,仍應課徵貨物稅。
該局舉例,機場食勤車係屬機動車輛,雖附有特殊裝置,在機場內使用,不行駛公共道路,亦不申領牌照,惟仍係供載運航機旅客餐點及侍應品等貨品之用,為附有特殊裝置,載運貨品之車輛,而非工程車,尚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若有進口或產製應稅貨物,應於進口時向海關申報繳納貨物稅或應先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