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僅以借據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日前曾接獲轄區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為了向債務人追討借款,可否憑當初雙方所立之借據,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局說明,為了保護納稅義務人之個人財產、所得等隱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債權人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必須檢附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所以民眾若僅憑借據而欲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國稅局是歉難受理的。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欲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應先採取法律途徑,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再憑以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調,以免引起徵納雙方不必要之爭議。【#931】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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