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及其同居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往返交通費,旅費不得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詢問:
子女因病在國外就醫,所花費之交通費、旅費係因就醫而發生,是否可作為醫療費用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其同居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療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至往返國外之交通費、旅費固因就醫而發生,惟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之範圍,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935】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麗芍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