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不動產買賣簽約後撤銷移轉,已貼用或繳納印花稅款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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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稅憑證範圍有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而依照印花稅法第8條及相關財政部解釋函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並非免稅之理由。
地方稅務局指出,不動產買賣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讓受不動產契據,按金額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後;雙方因故撤銷不動產買賣申報,所貼用印花稅票款除有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外,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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