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因拍賣而免除繳納房屋稅義務。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如為拍賣移轉,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也就是說,買受人應納房屋稅起算日,應自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計課。
近來有民眾反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拍賣,為何還會收到房屋稅繳款書?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於該日之前的房屋稅,仍需由原所有權人負繳納義務。又房屋經法院執行拍賣後,承買人應憑法院所核發之移轉證明書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登記,所以房屋如經法院拍賣移轉,原所有權人即使有欠稅,仍得以辦理移轉登記。惟原所有權人滯欠之房屋稅,如未獲得法院分配,仍須依法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