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營服役列報免稅額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在營服役,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
至於納稅義務人已成年之子女在營服役者,不能再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因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之條件,為該子女年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讀、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如申報扶養在營服役之子女,係於當年度畢業,則畢業年度仍可列報扶養,畢業之次年度以後,雖在營服役,主張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仍不符合列報扶養之規定。【#956】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洪美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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