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之租賃所得, 得減除之必要費用有哪些?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陳君詢問租賃所得得減除之費用有哪些?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房屋之租賃所得,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和費用後之餘額當作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前述所說的得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是指折舊、修理費、地價稅(如有多筆土地時,請檢附地價稅明細表)、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房屋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支付之利息等,相關憑證所屬期間,應與出租期間一致,如不一致時,應按該年度實際出租期間比例攤提。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不逐項舉證者,其必要費用標準,則按各該年度財政部核定費用標準核減,96年度的費用標準是租金收入的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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