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戶籍全戶遷出,縱居住地為自用住宅使用,地價稅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黃先生所有彰化市1筆土地,他的母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經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即將戶籍遷出,經稅務局查獲予以補徵一般用地稅率與優惠稅率差額之5年地價稅,黃先生以為一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即可永久適用,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按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與一般用地按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累進稅率課徵,應納稅額相差4倍以上,民眾辦理戶籍遷出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稅務局受理復查案件發現,部分民眾在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常因工作關係、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將戶籍全部遷出,雖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仍不符上述自用住宅用地應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復查決定仍均維持原處分。稅務局籲請民眾於戶籍遷徙時應特別注意,至少需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直系親屬中任何1人留在原戶籍,該處地價稅才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