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具學生身分仍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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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高雄市陳先生電話詢問:其於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配偶就讀研究所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為何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25,000元,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也就是說,「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要件為,納稅義務人當年度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專以上院校,才可以列報扣除(但空中專校、空中大學、五專前三年及公費生除外),另應扣除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部分,且每一戶每年以扣除25,000元為限。陳先生列報其配偶就讀研究所之教育學費,與上開規定不符,故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以外之受扶養親屬,縱使就讀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專以上院校,屬具正式學籍之學生身分,惟仍與上開規定不符,所支付之學雜費等,亦不能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年度不論有多少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最多也只能扣除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應就實際繳費金額扣除。【#932】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施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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