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符合一定情形,於報繳97年最後一期營業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2第6款規定,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 經營製造業者。 二、 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 三、 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千萬元者。 該局特別提醒,採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97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如有上開情形之一者,應及早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如未依規定辦理,國稅局將會核定停止其採用直接扣抵法,3年內將不得再採用直接扣抵法。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賴威沛,聯絡電話:23051111轉7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