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員代收行政機關之文書即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核定稅額繳款書等行政機關之文書由納稅義務人住所之大廈管理員簽收者,與交付納稅義務人本人同一效力。 該局特以實際案例說明,其轄內甲君因不服95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核定,提起行政救濟,國稅局於復查決定後,對甲君之戶籍地送達復查決定書,經大廈管理員簽收,甲君仍不服,乃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訴願已逾法定期間而以程序不合駁回。甲君主張簽收人員非其本人之同居人、受雇人,亦非其住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未合法定送達而提起行政訴訟,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該復查決定書之送達回證業經大廈內管理員蓋有大廈管理委員會圓戳,已合法送達,乃裁定駁回,已告確定。該局表示,公寓大廈為謀全體住戶之方便,多設有管理委員會,並僱用管理員負責大廈之安全事宜及代收文件等工作,該管理員之性質與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所規定之受雇人相當,故其代收應受送達大廈內住戶之繳納通知書等行政機關之文書,與交付本人同一效力。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其住所之大廈管理員代收文書之日期,以避免自身之權益遭受損失,如有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法務二科黃美惠,電話:04-23051111轉8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