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房屋遇有拆除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陳OO先生反映其所有房屋已拆除,為何今年還收到房屋稅單?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建築物拆除後應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申報註銷稅籍,經派員查證屬實後,自拆除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如未及時申報拆除,只能從申報日之當月份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除非納稅義務人能提供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照片及房屋滅失證明等),可追溯至拆除當月份起註銷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