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扣繳20﹪繳稅即可,不必再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公益彩券正夯!累積獎金高達數億元,每個人都希望“幸運”之神來敲門,如果幸運中獎的話,應如何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例如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中獎人至金融機構領取獎金時,該金融機構會按每聯獎券的中獎金額,就源扣繳20﹪稅款,每聯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則免予扣繳。

舉例說明,若97年底購買公益彩券,中了獎金100萬元,於98年初兌獎時金融機構會當場扣下20萬元稅款;另外中獎人於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不需要將獎金100萬元納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至於兌獎時扣繳的20萬元稅款,也不能抵繳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或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