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不課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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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產製廠商○○股份有限公司產製之電動自行車,如取具交通部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者,不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貨物稅條例第12條車輛類之課稅項目為汽車及機車,自行車不包括在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於97年4月14日修正前,僅規範電動輔助自行車,未將電動自行車納入,財政部亦於90年7月16日以台財稅第0900453666號函核釋,稽徵機關輔導電動輔助自行車之產製廠商依規定申請型式審驗,並取具交通部核發之審驗合格證明,據以核定徵免貨物稅;至依交通部97年4月15日制(訂)定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規定取得交通部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之電動自行車,應否課徵貨物稅,尚有疑義,財政部爰作成上開釋示。
  又據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規定,電動自行車係屬慢車;另按同條例第69條之1第1項規定,電動自行車如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即得行駛道路,尚無須如一般汽、機車申領牌照。另依同條例第69條之1第2項規定,電動自行車之檢測與型式審驗事宜,交通部已訂定「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並委託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及製發合格證明在案。因此,財政部爰於日前核釋,電動自行車如取得交通部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者,不課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