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資金遭不法挪用,不能免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北區國稅局表示,查獲某私立學校因創辦人兼董事長某甲連續多年自該學校挪取資金達1億餘元,該學校與董監事間涉有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遂依法補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以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連續多年侵占該學校之結餘款項予以挪用(該學校帳列其他流動資產;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記載為應收董事長款項),自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依法補徵稅款。

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均依法設有董事及監察人,以發揮監督財務及相關事務之功能,如董事及監察人之功能確實發揮,而無放任或隱匿,則能杜絕資金被侵占等不法之情形而正常營運,又鑑於財團法人係以謀求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不得將其財產或利潤分配予其職員、董事或監事、捐助人或任何其他個人或團體,如有違反即不符免納所得稅規定,請特別注意財團法人財務監督之正常性,以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