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申報期限之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發生於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所課徵的稅。契稅申報期限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
2、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3、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
4、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
5、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標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民眾需注意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也就是怠報金最高可加到和應納稅額一樣,民眾一定要小心掌握申報期間,才能避免多繳冤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