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尚無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攤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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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

北區國稅局轄內××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5,448,794元,經該局查得其中4,500,000元係股東以技術作價抵繳股款,分年攤提之攤銷費用,因該專門技術未取得專利權,無所得稅法第60條無形資產計提攤折規定之適用,予以剔除補稅。該公司不服,主張技術團隊以技術投資抵減股款,業已奉經濟部審查,依法核准在案。增資股東以所擁有之無形資產移轉給公司,實屬作價取得無形資產云云,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因為專門技術,不僅形式上非屬所得稅法第60條所列舉無形資產範圍,且專門技術其客觀上之經濟價值及獲利能力均難認定,為求租稅課稅公平、明確,並避免租稅規避,故該條所規範無形資產範圍,立法原意顯未將專門技術包含在內。本件系爭專門技術並未取得專利權,無法定享有年數,亦未取得其他特許權,自不在該條文規定適用範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可作為攤提之無形資產必須是所得稅法第60條所規定之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各種特許權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6條第3款所規定之商譽,其餘專門技術、秘密方法等,若未依照專利法規定,經主管官署核准登記者,不得援用專利權攤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