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購買犒賞員工禮品所取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購買禮盒、禮品贈送並慰勞員工,購買禮品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如舉辦員工惜別茶會等,而有租借場地、布置會場與提供獎品之支出,以及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傷病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禮品等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均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營業人違反上開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時,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
該局指出,如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使用,係以進貨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使用時,依同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亦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其有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法處理。
該局提醒營業人,切勿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有誤申報扣抵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並處罰。
(聯絡人:信義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7201599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