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公司未依法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判勝訴,於復職時一次領取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如何課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員工因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提起訴訟,經法院裁判勝訴,公司於員工復職時一次支付停職期間的薪資如何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員工於復職時,由公司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均屬實際補發年度的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的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於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給員工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予員工。
該局指出,員工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員工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的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的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外,並應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供稽徵機關依所得人各年度適用之綜合所得稅率計算補徵稅額,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的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