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水療場所不必課徵娛樂稅,但舉行游泳比賽所收取參觀門票(入場?)之收入,就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財政部92年8月26日台財稅第0920455347號函示:游泳池水療場所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但舉行游泳比賽係屬娛樂稅法第二條第1項第4款:各種競技比賽範圍,所收取參觀門票(入場?)之收入,自應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呼籲經營游泳池業者應於舉辦游泳比賽前應向該局消費稅課或埔里、竹山分局辦理票券驗印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