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分單後地價稅在100元以下者免徵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前年地價稅開徵時,有某縣民眾收到當年度地價稅繳款書,其稅額竟然不到10元,而分算後土地面積僅只一隻腳可站立,該事件經全國各大電視媒體報導後,竟成為民眾茶餘飯後熱烈討論的話題,並對稽徵機關未能充分考量稽徵的效益與成本甚感不解。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為稽徵效益及節省稽徵成本考量,土地稅法既有規定,地價稅每戶稅額在100元以下者免徵,而前面所提到的事件本來是可以免徵的;但因係屬公同共有之土地,其地價稅經分單後之個別繳納部分,稅額雖未達10元,但因該土地未分單前地價稅額已超過100元,也就是說;該土地需以未分單前為每戶作為認定,所以仍未能適用免徵之規定。財政部基於民意之反應,並考量稽徵實務之需求及法令之週延性,經於92年發布解釋命令,同意公同共有土地經核准分單繳納地價稅之個別繳納部分,及指定土地使用人代繳地價稅之土地,其個別代繳部分與分單後該戶剩餘部分,其應納稅額在100元以下者,該年期地價稅均予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