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繳納代徵娛樂稅款有1%的獎勵金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繳納,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可按代徵稅額享受1%獎勵金。
例如,娛樂稅代徵人10月份應納娛樂稅10,000元,限繳日期為11月10日,如於11月10日前繳納,則可扣領100元獎勵金,亦即僅需向公庫繳納9,900元;如果繳納期限11月10日為星期六或例假日者,繳納期限得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個營業日繳納,代徵人於第一個營業日繳納,仍可享受扣領獎勵金。
稅務局籲請娛樂業者,每月應代徵繳納之娛樂稅款,請於次月10日前繳納,逾期繳納就失去扣領獎勵金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