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之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減除殘障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申報殘障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規定的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長期居住國外之外僑或外籍人士,未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僅提示國外醫生診斷證明書,則不得申報減除殘障特別扣除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外國籍弟弟並減除其殘障特別扣除額,惟僅提示外國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及國外醫師簽發之診斷證明書,因與上揭規定未合,遂未准予扣除殘障特別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列報殘障特別扣除額者,請確依照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俾供稽徵機關核認之參考依據,以避免徵納雙方無謂爭議。【#960】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莫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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