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對買受人開立發票,而逕以買受人客戶跳開發票,雖未漏開發票,仍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處5%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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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某營業人詢問,其公司銷售貨物予A營業人,而應A營業人要求,直接開立發票予其客戶B營業人,其公司並未漏開發票,為何要處罰鍰?
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69年8月8日台財稅第36624號函規定,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雖已開立統一發票,並未逃漏營業稅,惟不直接對買受人開立統一發票,逕以買受人之客戶開立發票,係未依規定給予買受人合法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銷售額5%罰鍰。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直接對買受人開立發票,千萬別因客戶要求而跳開發票,以免受罰。【#966】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 嚴玉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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