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建屋之土地出租人所得稅核課問題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承租人於承租土地上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土地出租人(包含個人或營利事業)所有,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土地出租人應依建物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賃收入加計當年度收取之現金為其租賃收入總額,於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核算各年度租賃所得;如有中途解約或建物出售時,應就剩餘租賃期間應歸屬之建造成本,計算土地出租人解約或建物出售年度之租賃所得。
土地出租人如屬於個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若未能提示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者,可按所得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有關出租建物固定資產之費用率(96年度為43%)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計算之。【#968】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王健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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