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納期間延至97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今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開徵繳納期間訂於97年11月16日至97年11月30日,因30日適逢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順延至97年12月1日止。
國稅局指出,為便利繳納稅款,納稅義務人除以現金、支票及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繳稅外,自96年11月起推出可持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金額2萬元以下),就近到稅捐機關特約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免除納稅義務人至金融機構繳稅路途奔波及排隊等候之時間。
依據所得稅法第68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同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同法第123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公庫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收到上開繳款書時,可於繳納期間起日前5日(即97年11月11日)之零時至截止日24時前(逾期及展期案件皆不適用),持印有便利商店代收條碼金額在2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及現金至統一超商、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並請保留加蓋便利商店店章之收據聯及繳稅相關資料,作為納稅證明憑證。使用本項繳稅方式須自行負擔每筆6元的手續費。【#972】
新聞稿提供單位:徵收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賴麗雲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