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小屋換大屋善用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土地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2年內再出售土地。
(二)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 (三)原出售及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1人。
(四)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五)重購時都市土地面積未超3過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六)出售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七)如為先購後售案件,應於重購土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
    該局指出為維護民眾權益,若對上述情事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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