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辦理結算申報,折舊費用不得遞延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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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折舊費用不得遞延提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則,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又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在暫停營業年度所發生之折舊費用,並不得遞延次年度提列。
該局查核A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該公司列報巨額出售資產損失,經查該公司暫停營業期間,折舊費用未申報,未將暫停營業期間折舊費用計入累計折舊,致其資產未折減餘額高估,出售資產損失亦高估,經重新計算資產未折減餘額並調整出售資產損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在暫停營業年度所發生之折舊費用,亦應依規定計入,其出售資產損益方能正確計算,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張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