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所得之扣繳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新設立之事業或機關團體的會計或出納人員,詢問有關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事涉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的權益,特予說明如下:&一、薪資所得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應按全月給付總額依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擇一種適用,但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及兼職所得,給付時得按其給付額扣取6%,免併入上開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2.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薪資給付額扣取20%。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二、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第1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免)繳事宜,以維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權益。&(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