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簽訂買賣及承攬契約可節省印花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契約當事人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或屬同一契約書包括買賣標的物及安裝試車等,完成一定工作之混合契約,該合約應以承攬契據稅率1?,按合約總金額,貼用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但分別簽訂買賣及承攬契約可節省印花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契約書中,如屬包含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兩部分之概括承攬(統包)工程合約,或是買賣合約書中,載有買賣標的物及安裝試車等完成一定工作者,該等契約書即具有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2種性質之同一憑證。雖買賣動產契據,每件只須貼印花稅票新臺幣12元,但因同一份契約兼具承攬契約性質,依規定應以稅率較高之承攬契據,按合約總金額1?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人注意,同一合約如具有2種以上性質時,可分別書立契約,按各該契約型態應貼用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或繳納印花稅,節省稅捐,亦可避免因混合契約,貼用不足印花稅票,經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