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宅用地未按優惠稅率課徵,重購時仍得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沒有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時,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已經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及未供營業用之自用住宅用地,在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範圍內,雖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該土地在出售前係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得認為已有自用住宅用地之事證,其於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得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非認定是否符合重購退稅的唯一要件,如出售前未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稽徵機關查明符合同法第34條第1項(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及第2項(出售前1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且合於同法第9條規定者,即可依同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