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者,自11月3日起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指出,97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截至目前尚有部分營業用車輛未繳納97年下期使用牌照稅,該處說明:逾期繳納稅款則需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請尚未繳納稅款的車主,儘速向各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該處呼籲各車主97年下期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已至10月31日截止,自11月3日起加徵滯納金,即11月3、4日繳納加徵1%滯納金,5、6日繳納加徵2%滯納金,以此類推。

撰稿人:消費稅科 王美華 電話:8952-8629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